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8日 17:45    发布者: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河南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新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1、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收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2、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二、认定标准

符合前款规定的学生均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根据其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学生家庭收入状况可划分为:

1、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

2、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学校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

具体资助档次和标准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确定。

三、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证明,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四、认定机构

1、按照学校规定成立学院认定工作组,组长为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2、以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五、认定程序

1、申请人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2、年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学校所在省辖市或重点扩权县(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我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

六、后续管理

1、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信息记载要全面、真实、准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并对资助措施进行及时调整。

2、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