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28日 19:12    发布者: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行学术民主、提高学术水平、弘扬严谨学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并参照《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新乡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第二条新乡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分委员会”)对学院的重要学术事项进行审议、评议和咨询;组织学术交流、制定学术规范、学风维护和科学道德建设等。

第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致力于发挥广大教师和科研工作者在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中的主导和骨干作用;贯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学院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弘扬科学精神,树立优良的学风。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学术造诣高、学风严谨、坚持原则的新乡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教师)担任;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规模暂定为13人,根据学院事业发展与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委员人数,但保证委员总人数为单数。

第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经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设办公室,设置秘书1名,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

第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

第三章委员资格及产生办法

第八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为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骨干教师。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热爱祖国,热爱教育和科学事业,学风严谨;

(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他人的教学、科研成果;

(四)身体健康、学术活跃,能够按时出席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学院事业献计献策,具有奉献精神。

第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经过一定的组织程序产生,也可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的构成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由上届院学术分委员会选举产生,投票选举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可实行等额或者差额投票选举。具体实施办法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院学术分委员会产生办法。

第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提出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退休或工作调离学院的;

(三)三次无故不出席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的;

(四)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的;

(五)不遵守学院学术道德规范,情节严重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原则上本届内不再补充。特殊情况需要补充的,需按照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产生。

第十一条根据学院事业发展的需要,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讨论审定通过,院学术分委员会可聘任校内外知名学者为院学术分委员会咨询或特聘委员。

第四章职责和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院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学术审议。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教学、科技工作计划;审议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审议学院其他学术工作等。

(二)学术评议。评定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评议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并做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建议;评议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评议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各种人才计划人选;评议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励。

(三)学风维护。依据《河南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等文件,负责学院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五)听取院长及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学院与学术相关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在学术问题上,坚持平等原则,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意见。重要工作或事项必须通过全体会议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院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全体会议须2/3以上(包括2/3)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在决定重要事项时要进行投票表决,遇重大事项需以记名方式投票。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数超过应到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为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院学术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有关负责人或专家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院学术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如有1/3以上委员提出复议要求,可以进行复议,复议的形式由院学术分委员会确认。经复议通过的决议不再复议。

第十八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要做好会议纪要,主要记载院学术分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以及有关建议等内容。

第十九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议的事项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时,该委员要回避。

第二十条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对会议讨论的内容保密,并执行和维护院学术分委员会的审议或评议结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院学术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

                                                                          2023年9月1日

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名单


序号

姓名

出生年月

职称

学历/学位

备注

1

周建伟

1966.07

教 授

研究生/博士

主任委员

2

王艳博

1981.01

副教授

研究生/硕士

副主任委员

3

张伟

1978.12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副主任委员

4

郭娇

1987.05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副主任委员

5

王晓钰

1971.05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6

谢艳新

1983.01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秘书

7

王储备

1975.03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8

马志华

1985.05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9

杨 杰

1988.11

副教授

研究生/博士


10

陈可可

1983.07

讲 师

研究生/博士


11

曾 艳

1981.05

讲 师

研究生/博士


12

李晓光

1981.08

讲师

研究生/博士


13

原平方

1988.12

讲师

研究生/博士